2024年01月05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厘清“容缺办理”适用规则

法院裁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胜男)为了让企业群众“少跑腿”,省、市出台规范性文件,变传统审批模式为“边受理边完善材料”的“容缺办理”模式。“容缺办理”同样需要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因某行政审批局对“容缺办理”的认识与把握出现偏差,引发某工程技术公司诉某县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案。近日,该案入选省法院公开发布的全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2017年3月,某新能源开发公司委派代表李某向某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等材料。然而,在李某提交的这些材料需合伙人签字盖章处,均无合伙人某工程技术公司的签字盖章确认。某县行政审批局于收到申请当日核准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2021年8月,某工程技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登记为某资产管理中心的合伙人为由,请求撤销某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某资产管理中心设立登记;判令某县行政审批局消除某资产管理中心在企业登记注册系统中某工程技术公司的全部公示信息,并消除因某工程技术公司被冒用注册所带来的影响。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商登记机关虽不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其在职责范围内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在内的若干文件。该案中,某资产管理中心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中均无合伙人某工程技术公司的签字盖章。

某县行政审批局辩称,该局按照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容缺办理。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容缺办理,针对的是主要申请材料具备、次要材料缺失。某县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容缺办理。

综上,某县行政审批局在工商登记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在主要申请材料不符合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办理设立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某县行政审批局对某资产管理中心作出的设立登记,驳回某工程技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县行政审批局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某县行政审批局对工商登记领域的“容缺办理”的认识与把握出现偏差,由合伙人签署即签字盖章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是主要申请材料,直接影响实质性审核,而非次要性材料,且即便“容缺办理”也要求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而非收到材料即直接设立登记。法院依法裁判厘清了“容缺办理”的适用规则,保障了被冒名注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避免了行政机关因持续错误认识和把握陷入更多、更大的工作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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