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大庄人民法庭妥善办理一起双方因买卖麻山药产生的合同纠纷案。
审理中,法官通过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及时进行挖采,导致了交货时间的延误。同时,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未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且被告已多次提示风险,并为原告提出建议,积极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原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仅退还原告交付的超出合同总价款20%定金部分的货款。
姜雅静 王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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