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2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借贷双方先后签订七份借条 法院厘清责任维护出借人权益

河北法制报讯 (张曼)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一份,约定期限一个月,利息为3万元整。刘某某、张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后来,针对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刘某又先后重新签订了6份借条,每张借条中均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担保人均未在后期借条上签字。近日,原告李某起诉三被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南皮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针对当事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的情况,法院予以调整,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认为后期签订的借条系新的借款合同,其二人不应当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原告与被告刘某在本案中仅存在150万元借款,此后签订的数张借条中,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并未有实质性改变,主要延长了还款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故保证人以借条系新的借款合同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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