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2日
第07版:说法

债权也有“保质期” 主张权利要及时

□ 李雪 李昂

欠债还钱,的确是天经地义,但很多人常常忽略一个问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过期”的债权,可能不会被法律保护。

2017年9月19日,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砂浆地面合同》一份,约定徐某为建筑公司进行砂浆地面工程施工,按照每平方米12元计算,工程款总金额23.8万元。施工结束后,建筑公司仅给付12.5万元。由于建筑公司始终拒不给付,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欠款11.3万元。

庭审中,原告徐某提供了2023年3月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录音,证明其与被告签订了砂浆地面工程施工合同,并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该案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已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提供施工合同、完成工程量确认书和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称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0月4日完工并交付,提供的录音时间为2023年3月7日。原告在时隔五年多后主张权利并起诉,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提出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徐某主张维权时已超出诉讼时效,彼时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可依法主张不履行赔付。

诉讼时效的设定是为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为债权人,应该及时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并保存欠款事项、催款事项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仅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催款,避免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若追索时间较长,一定要积极保留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证据,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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