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1月14日讯 (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吴桐 陈杰 梅晓)今天,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暴雨洪水灾害面前,如何科学有序实现人员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为人员安全转移划定“时间表”“路线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的原则,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省委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多次召开省委专题会议研究审改文本,对立法方向和立法主旨、条例关键问题和核心条款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杨金深介绍,去年7月27日至8月1日,我省发生洪水灾害后,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立法专班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到现在二审通过,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这就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条例》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市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问题清单。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
哪些人需要转移?《条例》明确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预警早一秒,风险少一分。在防御洪水灾害时,相关举措不能迟动,更不可盲动,需要预报预警有效发挥“消息树”作用,才能防在未发之前、抗在第一时间、救在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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