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为此,《条例》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信保障,并作出统一规定。一是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提高灾害预警有效性,完善基层执行的闭环管理,对防灾减灾意义重大。如何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落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灾害来临,紧急关头,千钧一发、敢于担当、尽职担当。《条例》赋予基层一线适当的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现场处理问题。规定在汛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条例》突出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今年汛期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汛期,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至关重要。下一步各地各部门一方面将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在全省营造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另一方面立足工作实际,落实落细各项防范措施,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力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