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7日
第07版:平安·经验

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

法官悉心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河北法制报讯 (陈宗正)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隐患和危险。近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林西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未满16周岁的夏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刘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刘某将夏某及其父母一同诉至古冶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林西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被告撞人后心理压力大,无法专心学习。于是,主办法官李冰为被告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并从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当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即,法庭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虽然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法官依然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当事双方立场,耐心进行判后释疑,不断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他们认真辨析、疏导。最终,被告及其父母真诚地向原告道歉,并现场按判决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原告亦表示谅解,当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作为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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