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涛 宋小旭
何某在自己生活的村庄开了家废品收购站。2023年6月、8月,何某两次以不合理的低价从盗窃犯罪嫌疑人李某处收购2辆三马车。案发后,魏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提起公诉,魏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查,李某与何某于2023年6月结识,李某于2023年6月将盗窃的被害人樊某的三马车作价3680元卖与何某,何某将该三马车用气枪切割开以废铁售卖,造成财产无法追回,经价格认定,该三马车价格为4100元。2023年8月,李某又将盗窃的被害人胡某的三马车作价4300元卖与何某,何某将其售卖,获利10300元。经价格认定,该三马车价格为10500元。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盗是犯罪,收购偷盗来的赃物亦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何某明知三马车是上游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所得,还对其进行收购,导致获罪入刑。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要学会拒绝一切来路不明的可疑物品,切莫贪小利而失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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