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4年01月19日
第05版:法院周刊

衡水法院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案件审结

重复侵权公司支付五倍赔偿

河北法制报讯 (黄佳楣)近日,衡水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重复侵权的案件。该案是衡水法院裁判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是衡水法院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司法实践。

原告系某某技术公司,被告系博某公司。原告通过受让取得了案涉4个商标专用权。2021年12月,李某博擅自在其经营的博某公司店铺标识、广告图片及商品上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的字样,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拆除店招及销毁侵权物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且约定被告拒不停止侵权或者再次实施侵权的,将视为恶意侵权,原告有权主张和解金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20000元并更改店招、店内装饰。

然而,被告拒不悔改。2022年7月11日,原告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视频取证,并取得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再次诉至桃城区法院,并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桃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案涉商标系原告方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其店铺中使用含有案涉商标字样的店招,且其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范围一致或相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鉴于双方对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相应赔偿数额已经预先作出约定,故判决被告按照和解金额的五倍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衡水中院对该案予以维持。

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衡水法院将继续践行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知识产权形成专业化、立体化的司法保护,持续打造法治营商“暖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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