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4年01月19日
第07版:说法

卖家承诺买床送电锯未兑现,买家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 白丽娜

2022年6月18日,原告贾某在网络购物平台“某某实木家居”中购买了全实木上下铺两层多功能儿童双人床一张,价格为470.68元,该商品展示界面上明确标注 “免费开发票下单送电锯”。原告收到货后发现没有赠品电锯,遂向店铺老板焦某询问原因,得到答复称“满888元才送电锯”。原告认为此行为构成欺诈,将焦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被告焦某购买双层实木床,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案涉商品展示界面对商品进行的介绍和宣传实质上是广告。被告在广告中承诺“下单赠电锯”,而实际情况是“消费满888元才送电锯”,是在以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原告作为消费者受到被告虚假广告的误导,以为 “下单赠电锯”,而实际收到货后没有赠品电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故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原告认可收到的双层实木床本身质量没有问题,只是承诺的电锯未赠送,按照双层实木床的价格进行三倍赔偿有失公平,被告仅应按其构成欺诈的部分即电锯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而按照市面上通常的电锯价格,其三倍不足5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500元。

说法: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指出,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焦某在案涉商品的展示界面上明确标注 “下单送电锯”,致使贾某在众多店铺中,选择该店铺购买商品。贾某收到货后询问焦某为什么没有送电锯,得到答复为“满888元才送电锯”。这种附条件的赠送,焦某并未在商品展示界面予以说明,致使贾某基于对广告内容的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焦某的行为已然构成欺诈。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买东西送赠品是当下许多商家的销售套路,抓住了许多消费者喜欢“占小便宜”的心理。但东西买了,说好的赠品不送了或者赠品跟想象中的有出入,或者赠送附加了条件,商家的行为就构成虚假宣传。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则构成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欺诈,合理维权的同时亦要提高理性认识,只有构成欺诈的部分才能要求三倍赔偿,这样才能既达到惩罚目的,又兼顾公平。最后,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平台内的店家起到监管作用,如果存在失职行为,明知或应知店家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而没有采取措施,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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