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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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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议事制度 提高议事质效

——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看点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吴桐 边翠萍 梅晓

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议事规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据悉,现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91年4月制定,于1998年4月进行修改。“由于制定和修改的时间较长,存在与现行法律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修订已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表示,“此次修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完善人大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对于提高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分为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发言和表决,公布,附则等10章70条,较之前增加1章23条,修改幅度较大。

坚持政治性,确保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对总则内容进行了充实,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体现人民性,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措施。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代表。规定大会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规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同时,还对代表勤勉尽责、认真履职以及请销假制度,以及对代表围绕会议议题发言等作出规定,明确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突出程序性,规范会议组织和举行程序。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增加大会提前、推迟召开的规定,明确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明确主席团会议召开人数要求,规定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并对主任出缺或者不能出席的情形作了规定。

提高公开性,完善会议信息发布制度。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完善了会议公开、旁听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加会议公开举行的规定,旁听会议的有关程序,并完善新闻发言人有关制度,包括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向社会公开,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等等。

推进信息化,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增加规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同时,还完善了发言和表决制度,根据实践做法和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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