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9日
第08版:法苑播报

衡水中院司法技术部门辅助冀州法院

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河北法制报讯 (王梅青 靳朝阳)“感谢两级法院的干警,问题解决了,我赶紧收拾收拾小吃部,弄好了请大家来吃大饼卷肉!”当事人赵某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高兴地说。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充分发挥司法技术工作优势和能动作用,协助冀州区法院快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在国道旁经营一家快餐店,因往来大货车较多,生意不错。2023年10月6日,驾驶员李某就餐完毕,驾驶重型半挂车倒车离开时撞上了赵某小吃部房屋,造成房屋严重受损,所幸无人员伤亡。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小吃部房屋受损无法营业。因被告车辆登记的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在异地,且双方相互推脱,赵某房屋损失及快餐店营业损失一直得不到合理赔偿。冀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为确定赵某的实际损失,1月9日,冀州区法院将该案委托衡水中院司法技术辅助室进行鉴定。

司法技术部门两名干警在查看了该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了解原告赵某主张后,经综合研判认为,涉案房屋为路边平房,翻盖、维修简单,风险等级小,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属于涉民生、小标的、专业难度较低的鉴定,司法鉴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力成本相对过高,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调解是最佳的矛盾化解方式。

在法院调解室,两名技术部门干警从“释明风险成本”和“典型案例引导”两个方面向案件主办人和原告赵某进行了分析:“按照司法技术委托程序,房屋受损损失鉴定的确定涉及房屋等级、修复方案、造价方案等多个鉴定环节;营业损失鉴定,如不能提供正常经营期间的数据资料,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启动鉴定程序,不但鉴定费用高昂,鉴定耗时至少三四个月,而且受损方不能尽早营业,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原告赵某当场同意不再坚持进行鉴定申请,并商定了由司法技术室、主办法官和案件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的案件办理方式。

1月16日,衡水中院司法技术室干警和冀州法院法官共同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了“赔偿原告赵某房屋及营业损失3万元”的调解协议书。至此,从原告赵某委托鉴定到案结事了仅仅用了7天,萦绕在赵某心头多日的阴云烟消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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