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9日
第09版:报缝

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景永胜(130529198305264214)、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130100MA07T48C14)、刘玉凤(130181198706276789):

本院受理的董壮明与景永胜、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2)冀0105执2850号。异议人董壮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依法作出(2024)冀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1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荆泽新:

本院受理原告乔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上午九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康保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与袁庆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10时至2024年3月1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袁庆锋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卓达书香园二区2-5-502、602等2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9820号】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冀0102民初62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金象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金象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中路26号璟和嘉园4-2-4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查封期间,禁止对上述房产进行买卖、抵押、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群明与被执行人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执行人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在王群明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28号金嘉园地下车库1122-1172共51个车位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电话:0311-66758121)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1327室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法官张玉坤,电话0311-66758056;法官王建勇,电话0311-66758121。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负一司法技术辅助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赵浩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59757,特此声明。

郭鑫皓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45507,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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