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4年01月31日
第07版:平安·经验

昌黎法院发出两份“护鸟令” 两名“捕鸟人”变“护鸟人”

河北法制报讯 (翟杰)“我认罪悔罪,将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积极参与爱鸟护鸟活动,做一名护鸟志愿者。”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签收了“护鸟令”并作出承诺。今年以来,昌黎县人民法院连续发出了两份“护鸟令”。

近日,昌黎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狩猎案。经查,202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二人,分别在昌黎县某村自家院内,用踏笼、粘网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扣押28只野生鸟类活体、踏笼9个、粘网1张。经认定,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其余26只鸟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昌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均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费,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二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按照“护鸟令”自觉履行保护鸟类的义务。

据悉,“护鸟令”明确捕鸟人按照承诺自觉参与到保护鸟类的行动中来,成为一名“护鸟人”,通过现身说法开展鸟类保护普法宣传。昌黎法院发出“护鸟令”,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改过自新的同时,也把爱鸟护鸟的法治意识传播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用“绿色司法”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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