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娇娇)随着直播电商的异军突起,直播间下单逐渐成了消费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由于直播卖货行业鱼龙混杂,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在直播平台上频频发生。
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吴某通过微商渠道进购了SK-Ⅱ、LaboLabo、“莱柏妮”等9个品牌共计14个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累计销售额 54934.87元,获利 13337元。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吴某售卖的上述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件移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因此对吴某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之后案件就完全办结了吗?并不是,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不对吴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任何处罚,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为打破“不刑不罚”僵局,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吴某宣告不起诉后,将该案情况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办案人员全面审查后,向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给予行政处罚。近日,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直播卖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给消费者带来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也给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了挑战。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终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检察部门通过凝聚“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为消费者和注册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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