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培学与被上诉人张龙、河北硕琛商贸有限公司、张辉、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冠宇建设有限公司、王章龙:
本院受理原告左俊刚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102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左俊刚的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3月6日上午10时至2024年3月7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珠峰大街218号60-3-804等2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开字第730008692号)。建筑面积为89.76平方米,仓储面积为8.51平方米。有租赁。起拍价693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朱法官,电话0311-66758113,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河北沃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晋:
关于鑫创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河北沃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冀0108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创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追加河北巨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良森、张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王植增:
本院受理原告黄东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陈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沧县人民法院
周晓涵、鲁士杰:
本院执行的石家庄颛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鲁士杰、周晓涵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5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周晓涵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红星街19号6-1-501号等两处不动产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涉案不动产评估报告结果(评估价格1123900元),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对涉案查封不动产依法拍卖。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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