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7日
第03版:理论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 尚丽娟

近年来,在最高检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和“五号检察建议”的带动下,特别是2023年7月份省、市检察院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以来,我院在工作中不断更新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理念,在办理涉公积金领域案件中积极探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方案。

一、当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虚假诉讼隐蔽性与检察监督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一是依职权发现途径少。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和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但这一渠道作用有限。二是案外人控告和举报渠道窄。案外人一般会在利益受损时才发现虚假诉讼,时机较晚。三是当事人申请监督难度大。对于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是捏造证据,受害一方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收集证据。

(二)虚假诉讼复杂性与检察监督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一是监督手段有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对调查核实权予以细化,但仅限于一般性的调查取证,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调查核实手段不足,取证工作难度较大。二是监督刚性有限。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缺乏强制性,更多地取决于当事人及其他被调查人或单位的配合程度。三是监督力量有限。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查证大多数虚假诉讼的职责,但人少案多,具有丰富调查取证、攻坚突破经验的检察人才欠缺。

(三)虚假诉讼多样性与司法机关职能分立性之间的矛盾。一是实践中,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对于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一方当事人篡改部分事实或者捏造法律关系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分歧。二是在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方面,执法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协作还不够紧密。

二、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质效的方案

(一)一是树立依法能动履职的理念。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对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穿透式监督,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扩大办案规模,以办案实际成果彰显惩治虚假诉讼成效。二是树立客观中立的理念。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动辄提出案件系虚假诉讼、要求进行调查,对此,要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角度,认真客观评判,依法有序、客观中立地收集证据,避免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是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要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四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要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作配合,形成综合防控和治理虚假诉讼机制。

(二)我院以线索收集多元化为基础,解决“发现难”问题。一是多样化宣传获取线索。加大对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宣传力度,引导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举报。二是围绕高发易发领域突破“重点案”。注重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的甄别力度,重点对发生在涉公积金执行、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企业改制、房屋买卖等领域的案件进行审查。突出对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诉讼中没有实际对抗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积极在衍生诉讼和执行环节中发现监督线索。三是以案找案深挖“窝串案”。强化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以点带面,深挖系列案件。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系列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研究,深挖隐藏的案件信息,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片的综合效应。

(三)我院以审查调查为核心,解决“查证难”问题。一是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细致求证,注重从审查卷宗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入手,发现疑点。摸清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相互关系,从中发现异常情况。二是明确调查核实的重点。在尊重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依职权收集证据。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并向法院提出证据收集请求而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调查取证的,或者依法应该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证据等。三是精心调查取证。坚持用侦查思维引导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类型确定调查核实方向,选准案件突破口。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案外人,咨询专家意见,对相关书证委托技术鉴定,查询银行开户或交易记录、工商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记录等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强化证据意识,重点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证据链。特别是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借款纠纷,细致审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四)我院以抓好“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作者系内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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