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晓柳
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送来一面写有“法不阿贵 公正廉明”的锦旗,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给她上了一堂“知识产权普法课”。
该案因被告在其旗下网店首页擅自使用了原告三个注册商标而起,原告发现后,遂诉至安次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网店使用注册商标,并承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等费用。收到案件材料后,法官仔细查阅诉讼证据材料,打电话核实案件事实,并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但是双方就侵权事实和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案件转为立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网店首页标注原告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作为产品代理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原告商标用于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立即停止在网店中使用原告三个注册商标。根据原告的诉求及合理支出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店铺的经营情况、被告侵权的主观因素以及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
法官表示,产品代理商在未经过允许的前提下在网上销售产品,属侵权行为。本案中,代理商仅取得了在线下实体店渠道授权产品,厂家未对其在网络上销售产品进行授权。案件中的被告作为产品代理商,习以为常认为拥有产品的绝对销售权,产品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此,法官对其进行了专门普法。一场交流下来,被告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认知。被告表示,虽然官司输了,但正是法官的普法让她对知识产权有了新认知,今后会多加注意,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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