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陈立珍)“梁大哥,我用微信还是支付宝把钱转给你?”近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当事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把案涉款项1万元转给了原告梁某。
2020年3月,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为其代理记账,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双方负责人通过微信联系确定的相关事宜。在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代理记账半年后,某甲公司负责人突然失联,但某乙公司为避免某甲公司受到税务处罚并未因此停止代理记账,一直为其记账至2022年12月份。某乙公司负责人联系上某甲公司负责人后,就记账费用问题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某乙公司遂将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朋会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的负责人在委托原告代理记账后不久便被刑事拘留,其对原告为其代理记账的时间不清楚,双方当时也没有约定费用是多少,被告仅认可向原告支付半年的费用,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费用的数额。
鉴于此,承办法官建议被告到庭看一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告谈一谈如何解决此事,但被告称其在外地拒绝到庭。之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告知其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后果,耐心向其分析利弊。春节后,被告终于到庭,看到原告证据,在向税务机关了解了其公司报税的具体情况下,认可了原告为其代理记账至2022年12月底的事实。
然而,对费用的具体数额,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于是,承办法官开展调解,从情与理出发,引导双方结合该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一般市场行情及记账的时间,合理确定费用数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就如何履行问题,鉴于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又向双方释明了当场履行的优势,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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