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张永谦)近日,由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袁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宣判,法院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原判刑罚,并处罚金6000元。
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袁某某再次无证醉驾。
曲周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采纳该院建议。后袁某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会认为已经案结事了,其实不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应当在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约束管理,若违反相关规定,仍有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接受考察机关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行事,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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