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岂淑娟 张美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可是老生常谈了。然而,你认为的“车”仅仅是汽车和摩托车吗?日前,滦州市交警大队查处了一起酒后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张某受到处罚。
3月7日中午,滦州市交警大队油榨中队在后明碑村南开展乡村道路酒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大型轮式拖拉机晃晃悠悠地在道路上行驶,民警立即上前对拖拉机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相关证件时,民警闻到该车驾驶人张某身上有酒气,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了解,当天中午驾驶人张某在家喝了点酒,下午要到村附近给别人耕地,考虑到自己开的是拖拉机,不是汽车,误认为农用车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范围,并且又是在农村,认为交警不会在这么远的地方查酒驾,就怀着侥幸的心理开拖拉机上路了。
最终,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6个月的处罚。随后,交警还将张某的违法行为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拖拉机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一旦喝酒后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记住,驾驶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部分电动三轮车上路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做到“插秧农忙,安全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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