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5民初99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东磊、胡春燕:
关于申请人石家庄西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我院拟委托相关机构对车牌号冀HEQ051车辆依法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0311-66879624)选取评估机构;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到本院执行庭领取鉴定报告。如对鉴定有异议,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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