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2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租赁双方“不欢而散” 法官倾心调解实现“和为贵”

河北法治报讯 (李海博)找寻“失踪”的当事人、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组织调解……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辰时法庭办案干警几度辗转奔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租赁合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谢某某同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谢某某承租了高某某的厂房及电动缝纫机、鼓风机等机械设备用于成衣加工制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厂房的使用问题产生纠纷,彼此互生怨气。租期届满,谢某某在高某某不知情、双方未办理交接的情况下,自行安排人员、车辆将厂房内的自有物品搬迁一空,随即锁上房门扔下厂房钥匙离开。事后,高某某对厂房及出租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高某某遂联系谢某某,要求其对存在故障的设备进行维修或赔付损失,谢某某对此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权益,高某某向深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辰时法庭承办了该起案件,办案干警随即电话联系谢某某,发现其原来的联系方式已经注销,且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谢某某的身份信息不准确,法院无法通知谢某某应诉,案件的推进遇到了阻碍。后来,办案干警在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协助下,辗转查询到了谢某某的身份、住址信息。法庭干警登门寻找,但得知谢某某长期在外,只偶尔回来居住。办案干警通过谢某某的家人同其取得了联系。

在电话中,办案干警同谢某某沟通了解案情,并约定了现场勘验的时间。勘验当天,办案干警和原告高某某早早来到勘验现场,却迟迟不见谢某某的身影。办案干警电话联系谢某某,得到的却是其身在外地无法回来的回复,且谢某某对之前认可的部分租赁设备损坏的事实予以否认,称租赁期间设备完好,现设备损坏的时间和成因不明,其对此不负责任,随即挂断电话。

谢某某的态度彻底激怒了高某某,高某某扬言不再接受调解,一定要让谢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至此,案件的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为尽快解决纠纷,化解当事双方矛盾,办案干警再次赶往谢某某的家中,做谢某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家人提供相应的帮助。在家人的劝解下,谢某某最终同意勘验。

勘验当天,谢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现场。在办案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厂房和机械设备逐一进行了检验、试用。经检测,仅少量设备存在些微故障,原告并未因此遭受太大损失,双方的态度出现了缓和。

办案干警趁热打铁,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办案干警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各自作出了让步,被告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表达了歉意,原告适当降低了索赔的金额,双方握手言和。办案干警为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谢某某当场赔付了高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案件得以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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