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1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张慎航:

本院受理上诉人国晓艳与被上诉人张慎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5民终1464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予国晓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国晓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付心宽: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马泽海与原审被告尹志华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民抗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指令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金海兰、黄日成: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晋州市冀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金海兰、黄日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4)冀01民抗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建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与被告刘晓峰、第三人河北建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雪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雪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郑春刚、郑磊:

本院执行的仝国锋与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仝国锋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你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申请书有异议,请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正定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杨科伟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67103,特此声明。

景剑峰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7319,特此声明。

甘朝明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85884,特此声明。

赵成标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38222,特此声明。

张志国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8416,特此声明。

孙捷不慎将公证员执业证丢失,证号为103021219980484,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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