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郭晓磊)4月10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企业间工程款长期未结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某建工公司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工公司为某房产开发公司安装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进行竣工审计,约定2019年2月8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某房产开发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迟迟未结算剩余款项13.4万多元。某建工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18日将某房产开发公司诉至桥东区法院,希望能够尽早收回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通过整理双方的证据合同文件、审计报告、竣工结算单等,理清案件事实,核对工程案款及被告欠付金额,将案件事实查明、查实、查细。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对话记录证据,了解到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过案涉工程款,被告对于欠付金额也表示认可,只是对于何时付清尾款含糊其词。承办法官在审理清楚上述情况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某建工公司及时收回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限期向原告某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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