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孟立革)离婚后,男女双方就孩子抚养费和教育费分别进行约定,之后,男方却拒绝支付教育费用,孩子及母亲将其诉至法院。近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抚养费纠纷作出了判决,判令男方自2023年3月起除向孩子支付当月抚养费外需另行支付学费、生活费。
李某甲和田某某于2013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李某乙由田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甲单独负担,李某乙高中、大学的学费、生活费由李某甲、田某某各支付一半。李某甲将抚养费支付至2023年2月后,称教育费包含于抚养费之中,故拒绝另行支付李某乙的教育费用。李某乙同其法定代理人田某某遂将李某甲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甲辩称,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李某乙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南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虽规定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费用,但李某甲和田某某在离婚时,通过书面协议将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进行了分别约定,该约定虽在形式上违背了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且该协议未侵害第三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法院对该约定依法予以认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