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7日
第08版:平安·基层

意外跌倒惹纷争 人民调解化心结

□ 刘齐齐

近日,大名县金滩镇泰邦单采血浆站负责人吴先生匆匆来到了大名县金滩镇司法所,吴先生一坐下便迫不及待地问:“您看看这事能不能帮助调解一下?”

原来,张某(女)前不久到该血浆站献血,进屋后自己不小心摔倒在地,血浆站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问询情况,建议张某找医生看看,张某很快起身,并未发现不适,拒绝去医院就诊,坚持要献血。

没过几天,张某再次来到血浆站,要求赔偿医药费3000元。血浆站工作人员解释,张某是行走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屋内无障碍物,地面也不滑,血浆站不存在责任,拒绝了赔偿请求。张某索赔未果,便多次拨打邯郸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维权。血浆站吴先生与张某几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来到金滩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金滩镇司法所所长贾景增了解情况后,与镇调委会主任、三星级金牌调解员郭利军以及金桥调解室首席调解员范子乾商议后,拟定了调解方案。

张某来到司法所,直接表达诉求:“当天回去,我的腿脚不舒服,去医院拍了片,还拿了些药,我是在血浆站摔倒的,治疗费你们该赔偿。”吴先生一开口解释,张某的情绪就激动:“我找了他们好多次,他们不赔偿,事儿要是解决不了,我还要接着投诉。”

郭利军意识到不能再继续“面对面”现场调解,决定“背靠背”做工作,由自己单独做张某的工作,调解员范子乾去做吴先生工作。

郭利军以张某到医院检查的片子为切入点,询问张某腿脚现在的情况。交流过程中,见张某情绪逐渐平缓,郭利军当面向张某解释,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公共场所摔倒,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管理者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有责任就要赔偿,无责任不赔偿。当时血浆站走廊内没有障碍物,地面也不湿滑,你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周围的人都看到了,总的来说,血浆站此次并无责任。”张某听后沉默不语。

另一边,吴先生表示,当时应该送张某去医院检查,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范子乾劝解道:“总的来说,虽然此次血浆站并无责任,但如果血浆站从人道方面愿意承担检查费用的话,相信能够尽快解决此案。”吴先生最终表示愿意救助张某部分费用。同时,血浆站将进一步通过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烟、防盗、防跌倒等安全教育宣传图板,提醒公众在公共场所增强安全意识。

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再次到张某家中做工作,让张某彻底解开“心结”,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在金滩镇司法所,当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血浆站给予张某部分救助费用,这场意外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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