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韩毅)近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广府法庭陈丽娟法官团队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判后释法说理,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2022年2月,原告段某与被告杨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生产货物。后双方因结算尾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永年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9万余元货款。
被告应诉后,主张原告所供部分货物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货物进行鉴定,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经济损失24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函询调查以及多次调解未果,永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明确质量问题的方式为交易习惯,以满足客户要求即符合合同目的为标准履行,判决被告杨某给付本诉原告段某货款9万余元;反诉被告段某给付反诉原告杨某鉴定费1.6万余元。驳回反诉原告杨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但案结事未了,陈丽娟法官团队继续跟进案件,积极给双方当事人做判后调解和释法明理工作。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均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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