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正正(化名)是一名热血青年,喜欢打抱不平。今年2月的一天傍晚,他在河边遛弯时,发现有一条烈性犬在附近转悠,主人也没有拴绳。等到他遛弯回来,看到一名妇女带着一个小男孩在路边玩耍。这时,那条烈性犬突然从旁边窜出来,直接将男孩扑倒在地。男孩妈妈使劲想把男孩拽到自己身边,主人也想把烈性犬拉回去,奈何那烈性犬死死咬住孩子不松口。
正正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立即跑上前去,一下掐住烈性犬的脖子,烈性犬这才松口。男孩妈妈赶紧将孩子抱走。烈性犬使劲挣扎,正正一直不敢松手,生怕这条狗再去咬人。
一会儿,烈性犬慢慢倒了下去,正正才敢松手喘口气。烈性犬主人上前一看,正正居然将狗掐死了,便立即翻脸,声称这条狗是自己花了一万多元买来的,正正必须要进行赔偿。
正正认为当时情况紧急,如果他不出手,男孩有可能发生更大的危险,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该赔偿。烈性犬主人不依不饶,非得让他赔偿不可。双方为此争吵过数次,烈性犬主人声称要去起诉正正。
正正也非常懊恼,觉得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袖手旁观。他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长江 。
崔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需要同时满足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三个构成要件。
正正为了救助被烈性犬撕咬的孩子而上前掐住该犬的脖子导致该烈性犬死亡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正正与该男孩以及烈性犬的主人并不认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正正实施救助行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完全系出于自愿。其次,烈性犬突然窜出并把男孩扑倒且死死咬住不松口的行为,已经对该男孩生命安全构成侵犯,正正的行为系保护男孩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第三,当时男孩的妈妈使劲想把男孩拽到自己身边,主人赶到也想把烈性犬拉回去,奈何那烈性犬死死咬住孩子不松口,该情形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正正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
综上所述,崔律师认为正正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情形,对于掐死的烈性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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