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第08版:文化

“枫”过杏园户户春

□ 马士江

杏园村没有杏树,有的只是田野里一夏一秋的收获。夏季麦田一望无垠,风吹浪涌。芒种过后,套种的秋季作物接茬而生,棉苗旺盛,玉米茁壮。

六年前,临西县检察院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老杜带领老李和小吴,来到了杏园村。

“可把你们盼来啦!这不,有桩纠纷,我就要上交镇里来处理了。”村书记一见面,就急于将烦心事和盘托出。

“别上交。没听说‘枫桥经验’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杜队长急忙回应。

事不大,就是难处理。前些天,村民老杨给棉花苗施肥,发现紧挨刘家玉米地的那两垄,长势越来越差。他认定,是刘家玉米地喷洒除草剂造成的,上门要赔偿。刘家拒不承认,说他家地块边垄底肥不足。

原想地邻纠纷不过鸡毛蒜皮。眼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该不该赔?又怎么赔?赔了双方结下怨恨,能算案结事了吗?老杜兼职村第一书记,大脑蹦出来一连串的问号。

傍晚,他驱车返回县城,在家翻阅起有关“枫桥经验”的各种资料,试图经类案查询,找到借鉴方法与路径。晨光熹微,他依然未果。

“‘枫桥经验’凸显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以‘三治融合’为方法。就是说,依靠群众解决问题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关上班时分,老杜找到多年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李新,借脑启智。“查找个中真相,以明辨的是非来服众,需要村民、党员乃至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这就是自治与德治融合的一种力量……”老杜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

返回村内,他与村“两委”商议达成“方案”。即日下午,12名群众代表、党员代表、“两委”干部,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村东地块。大家察看现场,谈看法。最终,推定了损失产量并参照籽棉市价,520元了结纠纷。双方各自表态,握手言和。

又是一年。天空湛蓝,麦地碧绿。只因老杜接过一通电话,这个北与威县接壤、西与邱县为邻的乡村,平静中又起了波澜。

邻村威县籍农民胡某诉杏园村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县法院要来村执行。隋某是村里的困难户,上有两位年逾古稀、卧病在床的老人,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一年前,妻子因病去世。哪有1万元钱去赔偿胡某?

心地善良的隋某老实木讷,他是咋发生的交通事故呢?清明节前,他驾驶自家三马车,去帮村里的朋友李某给父亲坟冢立碑,路上不慎撞伤了胡某。胡某治愈后将其起诉,法院判决隋某共赔偿胡某1万元。

尽管法官多次做工作,但隋某无钱而迟迟不能履行赔偿义务。身为检察干警,他们谙知,任何民事赔偿执行程序的无果性终止,都意味正义的“搁浅”,也意味胜诉方事后可能存在的对赔偿方无休止的“纠缠”。

“枫桥经验”讲究“小事不出村”。这本已“出圈”却事关村民生活幸福的民事判决执行,能否运用“枫桥经验”顺利落地呢?老杜他们想到的,就是让接受义务帮工的受益方李某也合理分担隋某的法定义务。

“给父亲坟墓立碑,受益方可不光是我自己。帮拿点钱可以,俺兄弟俩可要平摊。”李某说得在理,可他的哥哥却是直接反驳:“我又没去请他,他主动来的。凭啥他出事故,要我赔钱?”

为力避隋某生活“雪上加霜”,也为受害人争取合法赔偿,更为法治尊严的守护,“枫桥经验”再度在杏园村得以衍化。老杜和队员筹备了一场“民治论坛”。

论坛特邀了县人大代表、法官参与,从“原告家贫该不该赔偿”讨论入手,达成了“应该赔偿”的集体性共识。从党员、群众和村干部三方代表集体决议,让隋某开来三马车评估作价为4000元以物抵债,到代表分组讨论隋某剩余欠款由受益兄弟摊钱问题,论坛环环相扣。有趣的是,哥哥该不该摊的话题,小组尚未分开讨论,群众代表当场开了腔:“哥哥不拿钱,没道理。一根藤上结俩瓜,这藤要从根上死,谁也活不了。”“乡里乡亲的,就凭人家主动帮忙,替拿点也不多。”李某的哥嫂面对议论,再也没有自己的道理,自愿出资2500元,弟弟拿出了3000元。

胡某听说为了这赔偿款,杏园村闹出“大动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心存感激地接受了这“差额”的赔付。

山重水复疑无路,“枫”过杏园户户春。如今,杏园村“三治”融合的民治论坛,犹如和煦的春风,吹绿了田野,也吹暖了人们心田,庇护着村庄的和谐、安宁与祥和。

(作者单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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