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刘波)4月25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也是该法院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
据介绍,原告系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案涉商标注册人。该案被告某科技开发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20年11月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商品,并将销售渠道由线下扩大到线上网络平台。原告发现被侵权后,遂向山海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并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
山海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开发公司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其作为案涉商品的生产商,生产的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分布全国多个省份地市,数量较大,且在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仍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重复侵权,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科技开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以前案判决赔偿数额6万元为计算基数,确定由某科技开发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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