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爱
5月6日中午12时,已过下班时间,滦州市某村的两名村干部带着一名小女孩及其堂兄匆忙赶到滦州市公证处办证大厅。
公证人员经过了解得知,这名小女孩叫乐乐(化名),家住滦州市某村,今年9岁,母亲早些年去世。去年9月,乐乐的父亲也因病离世。
基于孩子的情况,村里准备为孩子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救助,但申请这笔救助金需要由监护人进行申办。可乐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相继离世,其亦无兄弟姐妹。为乐乐找到监护人成了村干部心头的一件大事,最终确定由乐乐堂兄贡某担任。
“乐乐愿意跟着我生活,我愿意做她的监护人,抚养她。”乐乐的堂兄贡某现场表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公证人员详细审查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当即决定开通绿色通道,安排公证人员加班加急办理监护公证,并减免全部公证费用。
紧张忙碌一个多小时后,公证人员出具了公证书。“太感谢你们了!为我们加班加点办理,太感谢了!”贡某热泪盈眶,几度哽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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