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国栋 身份证:1323371970❋❋❋❋1098 违法时间:2024年4月4日14时16分 违法地点:234国道龙岗大桥南侧 违法行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实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道交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省办法》77条第1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7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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