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潇
近年来,医生从医院离职引发法律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但如果和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离职时便需要三思了。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因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被依法判决支付原告违约金。
本案中,被告丁某与原告某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医院录取丁某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自主培训学员,培训期自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共计3年。丁某取得结业考核证书后,在医院工作至少满十年,如违反约定,须退还医院为辅助丁某完成培训任务提供的所有补贴等费用2倍违约金。2021年12月,丁某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2022年2月,丁某向医院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7月,医院提起仲裁,要求丁某支付医院违约金214800元,仲裁裁决丁某支付医院违约金102600元。后丁某不服,诉至法院。
峰峰矿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案件中原、被告签订的规培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规培协议的内容、履行均无异议,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亦符合法律规定,但规培协议约定2倍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规培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部分,应属无效。
规培协议约定被告取得结业考核证书后,服务期10年,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故服务期应从2022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被告在规培结束后仅服务了2个月便提出离职,其行为违反了规培协议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
规培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发放培训补贴,共计107400元,扣除被告已履行服务期内分摊的培训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2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有利于开发劳动者的人力资源储备,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建设和规划,有利于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医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后,还需进行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医生并没有为所在医院工作产生效益,但工资收入、五险一金等却是由医院支付,所以医院通常会和医生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年限,并在协议中规定高额的违约金,以保证医生在培训结束后返回医院工作服务。因此,如果医生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医生在服务期满之前辞职,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医院不能随心所欲,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扣除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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