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陈元元)5月14日,沽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多管齐下”,促使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履行义务,当场还清欠款。
该案中,沽源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125129.83元。判决书生效后,杨某一直未履行,刘某于今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此案后,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卡中有35600元,并在沽源县城有一套住房,于是在第一时间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后又积极与杨某联系,督促其早日履行给付义务,但杨某并未主动履行。
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执行法官没有被动地等待。为了让申请人早日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又从沽源县赶至杨某所住的赤城县某村,当面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
5月14日,在执行法官有力度的工作下,杨某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主动来到法院,将剩余案款全部给付,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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