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宙 齐丽娟
佟某是成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父亲主外跑运输,母亲主内操持家务,妻子贤惠,儿女双全,家庭可谓幸福。然而佟某却不安分,在外包养情妇,并将二人生育的私生子卖掉。
2014年春夏时节,时年已经结婚生子的佟某,经常去邻县一家KTV消费,结识了在此打工的靓妹笑笑(化名),互加了QQ经常联系。佟某隔三岔五来KTV给笑笑捧场、请笑笑吃饭,且出手阔绰。两三个月后,二人逾越红线走在一起。佟某和笑笑说,他已与妻子离婚,但妻子就是赖着不走,目前是离婚不离家,并一再保证娶笑笑、给名分,赶走那个“母夜叉”。同居期间,为了躲避来自双方家人的围追堵截,二人经常在镇上“打游击”。
此时,佟某整日无所事事,不是出去玩,就是打麻将,生活费基本靠家人接济和向朋友借钱。佟某为了笑笑的幸福,也是煞费苦心,他用妻子的身份证贷款6万元,不到一年就挥霍完了。后来他又贷了12000元,这笔贷款一直未还。笑笑发现自己怀孕后,就搬到邯郸市区租房居住,佟某借口“保胎”就不经常来了。
在这段时间里,佟某食无味、寝难眠,苦心“设计未来”。孩子怎么生?在哪里生?住院费怎么出?让谁出?此刻的他做梦都想挣大钱。苦思冥想后他终于想起来,之前在山西打工时一名工友曾说过因儿媳不生育而发愁。凭着自己支离破碎的记忆,他终于得到这名工友的信息:做着小生意,日子很红火,家境很不错。
佟某盘算着这样的家庭,整日苦于不能传宗接代,要是把自己生下的孩子卖掉,他应该会要吧?那么,要价多少呢?佟某最终决定要10万元,高了更好。当他联系上这名工友时,得知人家已经养着其内弟一个男孩时大失所望,又怕谈崩,就悻悻地报价6万元。为了防止对方爽约,更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佟某还与工友杜撰成“表兄弟”关系,签订送养“君子协定”:表弟佟某因生活不便,把孩子送给表兄xxx,永不反悔,立据为证。
2016年5月的一天,笑笑住进成安县某医院生产,一切费用由收养方负担。两天后一男婴产下后就被抱走了,在医院门口佟某如愿收到6万元现金。来到病房看着哭哭啼啼的笑笑,他还假惺惺地安慰了一番。无助的笑笑也只能接受现实。
据笑笑说,自己生完孩子佟某只照顾了她一个星期,给了她600元钱的生活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后来她通过了解发现,佟某说他和妻子离婚是假的。就在笑笑生完孩子后,佟某不仅把所有贷款还了,还找到另一个女人整日吃喝、游玩。
笑笑决定不再忍了,选择了报警。经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佟某将婚外所生育的男婴以6万元出卖,触犯了刑法,涉嫌拐卖儿童罪。2023年9月6日,佟某被移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日,成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佟某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1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佟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民间收养和拐卖儿童的区别如下:
合法性不同。收养儿童可以产生合法的收养关系,是法律允许的。拐卖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结果不同。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可以取消收养关系,收养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拐卖儿童是违法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收养儿童是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拐卖儿童则触及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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