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震博
案例一:万某为图省事,将一袋装有果皮的垃圾从高空丢下,正好砸中刘某汽车的挡风玻璃,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五千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李某在某小区 21 楼房屋内饮酒后,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和一个带手柄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扔到楼下操场上,导致正在操场上锻炼的学生叶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说法: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罪强调的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这一特定行为模式。它主要关注的是抛物行为本身以及其情节的严重性,例如抛掷物品的数量、重量、危害后果等。该罪侧重于对高空抛物这种具体行为的规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特定方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更为宽泛且兜底性的罪名,其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危险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需要与上述列举的典型危险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和危险性。
从危害程度来看,高空抛物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为局部和特定,主要是对下方特定区域或人员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其处罚力度通常相对较轻,一般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社会的危害则更为广泛和严重,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其处罚力度也更为严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出现高空抛物行为时,如果仅造成了较小范围或特定对象的损害,且这种损害后果相对较为局限,通常更倾向于认定为高空抛物罪。然而,如果行为人从高空抛下的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面临广泛而严重的威胁,那么就可能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高空抛物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可能是明知自己的抛物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但出于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而为之;也可能是因为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抛物行为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通常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
在案例一中,万某主观上出于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该行为仅造成较小范围且相对局限的损害,并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形成广泛威胁,所以万某构成高空抛物罪。而在案例二中,李某明知楼下是学校操场,清楚自己高空抛物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却仍然积极地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具备高度危险性,不但对特定的人造成严重伤害,也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都不应为图省事或一时冲动而进行高空抛物。同时,居住在高层建筑的居民应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社会公众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在可能存在高空抛物危险的区域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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