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李灿 刘璐)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白某与被告吴某系同村村民,吴某有偿为白某介绍相亲对象。在相亲现场,白某没有相中吴某介绍的对象,却自行与另一位在场相亲的女性牵手成功。吴某认为,自己介绍白某前去相亲,理应得到报酬,而白某认为自己相亲成功与吴某没有关系,不愿意给付相关费用。于是,吴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破坏白某夫妻感情。白某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恢复自己的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定州法院南城法庭办案法官联合辖区特邀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仔细询问白某案情经过,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非不可调和,本着缓和矛盾、定分止争的原则,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办案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从法律、道德的角度与双方耐心沟通,悉心向吴某讲解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最终,吴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和言语有不当之处,主动向白某赔礼道歉,当面签署保证书,保证日后不再在网上发布相关言论。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是指在言语、行为等方面,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导致他人声誉、形象受到损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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