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李军鹏 张珍珍)一男子醉酒驾驶被查处,本该吸取教训,可其仍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驾,并引发了事故。5月23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12月6日晚,张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大量白酒,回到家中已是深夜。次日,张某明知自己体内的酒精尚未代谢完毕,仍坚持开车送孩子上学,在行驶至荣兰线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2.93mg/100ml,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未经办案机关同意便擅自离开住所地到天津市务工。
今年3月10日晚,张某与两名工友在饭店吃饭期间再次大量饮酒,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又“一时技痒”,在驾驶证被吊销且饮酒的情况下执意要驾驶机动车载两名工友回工地休息。后因其因意识不清,在车辆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为了防止自己酒后驾车被查处,事故发生后张某径直驶离现场。
次日早上8时,交警通过公共视频判定张某涉嫌肇事逃逸,将其抓获归案。通过抽血检验,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8.15mg/100ml。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将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移送至广平县公安局并案办理。3月28日,广平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请广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醉驾的行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且张某二次醉驾的行为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大,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4月23日,广平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广平县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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