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6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诉前调解为企业解纷止争

□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张梓煜

日前,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吴泉宝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派,成功调解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共44件,诉讼金额达880万元。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接手案件后,吴泉宝根据案件纠纷特点、适用法律相似等类型化特点明显且呈批量性等总体情况,深入分析案情,进行侵权事实确认,双方均认可已固定侵权事实与法律适用。调解员经对比发现,同类案件发生过多起,且法院作出过判决。吴泉宝便利用同类案件的既判力优势开展调解沟通,并辅助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结果进行分析,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关键词,检索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该类案件,对该类作品侵权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赔偿标准等信息进行分析,结合本案情形计算预判赔偿金额,促进调解。

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取证时间较长,案件侵权数量较多,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希望给予赔偿。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则表示,非本公司实际侵权,侵权由下游供应商实施,需进行核实,身为国企,也不愿进行诉讼。吴泉宝向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释明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成本、收益与风险,尤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显性成本(诉讼费、代理费、诉讼辅助费、其他费用),隐性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名誉成本、机会成本)、败诉风险、取证的难易程度、执行的难易程度等,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在沟通过程中,吴泉宝了解到,原被告均为行业龙头企业,平时也有过合作,便抓住此点,通过双方法务人员联系到各自业务人员,开展未授权作品的商务洽谈,并建立微信群加强沟通。经过不懈努力,双方于日前达成商务合作,实现协作共赢。随后,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将44件案件全部撤诉,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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