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2018年,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工厂上班,4年后工厂因为效益不好,开始拖欠工资。因为对工厂还抱有希望,小赵没有辞职。半年后,工厂仍旧没有发工资,倍感生活压力的小赵不得不要求离职。因为客观原因,小赵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遂去相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想到遭到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小赵主动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不符合领取条件。小赵交涉无果后,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由于单位拖欠工资,他才主动离职,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明珠。石律师认为,因工厂拖欠工资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项,其支付主体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修订)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该案中,小赵自2018年起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工厂上班,4年后工厂因为效益不好,开始拖欠工资。拖欠工资长达半年,倍感生活压力的小赵不得不要求离职,应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故依法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石律师建议,对于工厂拖欠的工资,小赵也应该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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