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4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买卖设备引发合同纠纷 法官释法明理解“心结”

河北法治报讯 (葛小尤)近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企业纠纷,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件的原告为某环保公司,被告为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购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进设备一台,原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后,被告完成设备安装工作。涉案设备安装后,经被告多次调试,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原告根据“补充协议”,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及造成的实际损失费用。被告接到解除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已付货款,也未按约承担违约金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费用。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询问双方了解案件情况、梳理案情后,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先行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当事双方均表示矛盾冲突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均不同意调解。于是,承办法官对该案件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对当事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见双方情绪发生微妙变化、趋于稳定、时机合适,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此时,原告表示,如设备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则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表示,会继续派售后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并在原告处陪同,随时处理设备故障情况。

经过半个月的调试,设备的部分参数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数值,原、被告的调解再次中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被告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案涉及数额较大,为了妥善解决该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团队人员结合合同约定及现阶段的设备使用等情况,分析合同解除及不解除分别会导致的后果,轮流对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尽可能最大限度解开争议焦点,化解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电话、微信等多次的沟通协调,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退还设备、放弃违约金及损失主张,被告返还货款、不再主张设备损耗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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