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李胜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其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入选了这批指导性案例。
据悉,《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该案例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
该案中,张某(女)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互不让步开始分居,李某某随张某一起生活。不久,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来看望孩子时,未经张某允许,从张某母亲手中将尚在母乳喂养期间的孩子抱回老家抚养。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被拒绝,遂提起诉讼。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孩子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监护权。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李某及其母亲刘某在指定期限内将婚生女送交张某,由张某直接抚养,张某对李某探望孩子予以协助配合。
针对该案中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擅自带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并拒绝将李某某送回张某身边,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某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张某在直接抚养李某某期间,应当对李某探望李某某给予协助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