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8日
第03版:法案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清理暂扣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2024年6月13日以前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包括各中队)处理的交通事故和因违法扣押的车辆,存放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停车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镇中队院内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动车和自行车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盗抢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大队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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