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0日
第03版:法案

参加团建的员工漂流受伤 谁之责

□ 李志飞 赵增强

炎炎夏日,水上漂流成为很多人清凉娱乐的选择。相比蹦极、跳伞,漂流的刺激性低一些,但也不是一点风险也没有。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将军墓法庭审理了一起在漂流中,因船桨摆放不当,戳入游客腹部致其受伤的侵权纠纷案。

原告高某系某公司员工,原告所在公司与河北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23年9月25日,某公司组织员工在某山景区团建,高某作为其中一员,到景区参加水上漂流项目。漂流过程中,由于船身颠簸,船桨摆放位置不当,导致船桨木棍一端戳入原告高某腹部,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4万元。后经鉴定,其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35天,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600元、检查费80元。原告出院后,因与被告河北某旅行社和某山景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将军墓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参加漂流过程中,由于船桨摆放位置不当导致船桨戳入腹中受伤,被告某山景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对原告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在漂流的橡皮艇中应当设置必要的设备用于固定船桨,防止船桨滑动,降低游客受伤风险,但某山景区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被告河北某旅行社不管是在行程中还是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均对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故其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应有一定的认知。由于其未按照景区的安全操作提示,将船桨放于腿的两侧并确保安全,导致自己受伤,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故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考虑,法庭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河北某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某山景区承担60%的责任。今年6月18日,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山景区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24000元;被告河北某旅行社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二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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