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和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司法程序。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其作用非常明显,一是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二是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缩短案件办理的时间;三是有助于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通过释法说理,达到认罪认罚自愿性要求。自法律规定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日趋完善,其地位也越显突出,成了办案“重器”。近三年来,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均在80%以上。但是,该制度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缺少律师实质性参与。
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法、不懂法,法律允许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案件办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律师的实质性参与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更为重要,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是确保认罪认罚的公正和效率;三是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践中,律师并没有完全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是阅卷权和会见权未充分落实,值班律师大多未发表对认罪认罚案件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二是律师“临时性”参与思想较为严重;三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时多为值班律师,有些对刑事案件并不擅长,因此,经常造成认罪认罚适用时律师的参与成了“走过场”,通常都是在司法机关和被追诉人的要求下被动参与,值班律师成为单纯的见证者。
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中是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的必要条件,加强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充分落实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检察机关起诉时应要求值班律师提出案件的书面意见。值班律师只有在享有阅卷权和会见权的基础上才能对案件内容展开实质了解,其中,会见权是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桥梁。因此,在值班律师会见权与阅卷权的落实上可以考虑对值班律师在阅卷及会见上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值班律师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值班律师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也可以保证律师的参与是基于法律事实,从而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司法机关应及时通知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实质性参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为关键,但是实践中往往检察机关起诉签署具结书时、审判机关开庭时才会通知值班律师,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因此,认罪认罚制度中,应增加司法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及时通知值班律师。
对律师队伍要加强培训,提升律师的思想素质,将值班律师的思想定位为“辩护人”而非“见证人”。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多为值班律师轮班制,这种制度会导致律师“临时性”的参与,从思想上对案件并不重视。因此,要定期对律师开展培训,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过程中,值班律师要坚持以法律公正为理念和初心,不能因费用低、路程远,而认定自己是“临时”参与,便对案件“另眼看待”不重视,被动参与并劝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优化值班律师基础保障。值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应综合考虑辖区内律师的人员数量、专业领域、执业年限等因素,优先考虑具有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作为值班律师。在辖区内,搭建一支专业素养较高的法律援助队伍成为优化值班律师制度的必要选项。在选任值班律师时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化评判标准,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年限、职业素养等方面做好分类,同时建立完善的值班律师配套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引入值班律师案件评估制度,进而提升值班律师办案质量,达到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权这一目的。
成倩 徐庆康
(作者单位: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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