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2日
第03版:法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一雇主领刑并被处罚金

河北法治报讯 (崔玉兰 赵思琪)6月30日,对于由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7月,王某从保定某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安国市辖区某施工项目,雇用195名工人分成八个班组开始施工。之后王某以支付工人工资名义多次向保定某公司借支,至2021年11月共借支1605万元。2022年6月该工程结束后,王某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不再支付剩余工资,拖欠数额达164万余元。2023年12月,经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工人们到安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该局经调查于2024年1月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于1月18日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王某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当回事,到期后仍没有支付,引发工人强烈不满。2月19日,安国市检察院通过智慧检务平台发现这一线索后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锁定证据。很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安国市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部分款项是因施工而产生的工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范畴。本着“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和“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办案检察官帮助王某厘清了他与其中两个班组施工期间的民事纠纷等非刑事问题,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告知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成功劝说王某结清了其他六个班组工人的149万余元工资。

今年4月,安国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确定王某的违法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基于王某到案后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后,已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49万余元,建议“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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