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5日
第03版:法案

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

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河北法治报讯 (乔凡 周帅)张某获缓刑后,在考验期内不顾警告,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屡次挑战法律“红线”,最终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2022年9月,张某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其取现。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经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日。张某在2024年5月期间,未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按时报到、签到。经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提醒后,张某仍未按要求报到,且未经请假不参加学习,先后被清苑区司法局警告两次。面对两次警告,张某仍然我行我素,逃避监管,被清苑区司法局训诫一次。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清苑区检察院建议司法局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原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张某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提醒:缓刑,又称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实施社区矫正,暂缓其刑罚执行,如果其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不等于无刑,再次提醒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要珍惜机会,改过自新,更好融入社会。倘若以身试法,只会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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