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段静丹)近日,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裁定驳回范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鸡泽县检察院诉范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范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4.5786万元。
从2022年2月开始,范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一些大牌假冒化妆品,销售总额高达31.5262万元。2023年11月1日,鸡泽县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的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初步审查发现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该院成立专门办案组,综合运用技术恢复、人工核对等手段,进一步查明非法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化妆品流入市场等公益受损事实,并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展开调查。经研判认为,范某某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构成欺诈,其销售的化妆品未经检验、检测,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1月7日,鸡泽县检察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11月30日,鸡泽县检察院以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鸡泽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12月12日,鸡泽县检察院向鸡泽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令被告范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4.5786万元。
2024年4月22日,鸡泽县法院以范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上述判决。范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没有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且该案不属于公益诉讼范围,上诉至邯郸市中院。
邯郸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扰乱当地化妆品类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公益诉讼范围,检察机关请求范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6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鸡泽县检察院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直播带货监管漏洞,向县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时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网信办召开网络直播带货公益诉讼座谈会,建立多部门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直播带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核查网上商户1239次,下线问题商户230家,规范信息公示问题48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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