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学
74岁的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竟被罚款5万元。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这一案例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例证之一。
这一“小过重罚”案例监督纠正的过程,伴随着执法、司法不同理念的碰撞,让人们感悟到其中蕴含的法治递进的意义。
近几年,各地“小过重罚”现象屡见不鲜。和以前执法乱作为、滥罚款不同,这些“小过重罚”不仅符合法律条款规定,而且执法单位还大多采纳了最低处罚标准。在执法者看来,他们既秉持了严格执法精神,又体现出法治的人情味。这种逻辑看似合法合理,所以,曾某被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陷入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的窘境。
但实质上,这种执法的逻辑思维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它机械地对照法律条款强调严格执法,却忽略了“过罚相当”法律原则,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理解立法本意,在执法实践中舍弃了处罚比例原则。这种认知上对法律的割裂,导致实际工作中执法既不公平,也缺乏正义。正因为如此,“小过重罚”才会和社会公众的感受、认知相去甚远,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或许存在,执法者考虑到了“过罚相当”原则,却把握不好处罚比例,不愿承担责任风险,干脆依据法定最低标准一罚了之,导致“小过重罚”结果产生。我们不妨将其归结为执法者的“懒政”行为。
“小过重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作用有目共睹。解决“小过重罚”问题,关键在于执法公平公正。公正执法的标准,不仅涉及行政执法环节,还涉及司法认定。例如,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比例,有可能突破法定最低处罚标准,首要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理念上达成一致,这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哪个环节出现相左的认识和理解,都会形成掣肘。其次,公正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完整地、准确地理解立法本意,熟练掌握执法原则,针对不同情况正确运用法律。这是依法治理推进到今天,社会对执法活动提出的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标准不低,但不是苛求,而是实现高水平执法的必备条件。
检察机关对部分“小过重罚”案件的监督纠正,事实上开启了执法理念提升的新的扉页,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树立公众法治信仰,具有重要意义。







